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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試法制史重點篇一
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于法律本身的演進,,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圍較廣,除法律本身之,、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,,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系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法制史章節(jié)復習知識點,,歡迎閱讀,。
(1)債的發(fā)生。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(shù),,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(fā)的債權,。《宋刑統(tǒng)》與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在買賣之債的發(fā)生的法律規(guī)定上,,強調雙方的.“合意”性,,對強行簽約違背當事人意愿的,要“重真典憲”,。同時維護家長的財產(chǎn)支配權,,即“應典賣物業(yè),或指名質舉,,須是家主尊長對錢主或錢主親信人,,當面署押契貼,。或婦女難于面對者,,須隔簾親聞商量,,方可成交易”。
(2)買賣契約,。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與賒賣三種,。絕賣為一般買賣?;钯u為附條件的買賣:當所附條件完成,,買賣才算最終成立。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(yè)信用或預付方式,,而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金,。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,都須訂立書面契約,、取得官府承認,,才能視為合法有效。
(3)租賃契約,。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“租”,、“賃”或“借”。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,、雇,。以房屋租賃為例,宋代法律規(guī)定很詳細,。即所謂“假每人戶賃房,,免五日為修移之限,以第六日起掠(收房租),,并分舍屋間椽,、地段、錢數(shù),,分月掠,、日掠數(shù),立限送納”,。
(4)租佃契約,。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。地主與佃農(nóng)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,,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,,或按收成比例收租(分成租),或實行定額租,。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,。
(5)典賣契約,。宋代典賣又稱“活賣”,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,。因典賣田宅者多為貧困之人,,他們過期無力回贖時,就使得有錢人以低廉的代價獲得田宅的所有權,,而使自己蒙受損失,。
(6)借貸契約。宋代法律因襲唐制,,對借與貸做了區(qū)分,。借指使用借貸,而貸則指消費借貸,。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,,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。并規(guī)定:“(出舉者)不得迥利為本”,,不得超過規(guī)定實行高利貸盤剝,。
(1)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:
①一夫一妻制: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,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納妾,。
②同姓不婚:“男女同姓,,其生不蕃”:“附遠厚別”。
③父母之命:違背此原則為“淫奔”,,不為宗族和社會承認,。
(2) “六禮”:
西周時期“六禮”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。合禮合法的婚姻,,必須通過“六禮”程序來完成:
①納采: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;
②問名: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、生辰等,,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;
③納吉: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;
④納征:男方送聘禮至女家,,故又稱納幣;
⑤請期: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;
⑥親迎: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。至此婚禮始告完成,,婚姻也最終成立,。
(3)“七出”
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,稱為“七出”,。所謂“七出”,,又稱“七去”,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,,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:
①不順父母:逆德
②無子:不孝
③淫:亂族
④妒去:亂家
⑤惡疾:不能共祭祖先
⑥多言:離間親屬
⑦盜竊:反義
(4)“三不去”
按照周代的禮制,,女子若有“三不去”的理由,夫家即不能離異休棄,?!叭蝗ァ笔牵?/p>
①有所娶而無所歸,,不去;
②與更三年喪,不去;
③前貧賤后富貴,,不去,。
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所繼承和采用,成為中國傳統(tǒng)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,。
(1)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:
①婚齡
宋承唐律,,規(guī)定:“男年十五、女年十三以上,,并聽婚嫁,。”違犯成婚年齡的,,不準婚嫁,。
②血緣
宋律禁止五服以內(nèi)親屬結婚,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,。
③州縣官員
《宋刑統(tǒng)》規(guī)定:“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,,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,違者雖會赦仍離之,。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,,于所統(tǒng)屬官亦同。其定婚在前,,任官居后,,及三輔內(nèi)官門閥相當情愿者,并不在禁限,?!?/p>
(2)離婚:
仍然實行唐“七出”與“三不去”,但有少許變通,。例如《宋刑統(tǒng)》規(guī)定:夫外出三年不歸,,6年不通問,準妻改嫁或離婚;但是“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,,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,,妾各減一等”。
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,,稱為“七出”,。所謂“七出”,又稱“七去”,,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,,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,即不順父母去,、無子去,、淫去,、妒去、惡疾去,、多言去,、盜竊去。其中,,不順父母(公婆)是“逆德”,,無子是絕嗣不孝,淫是亂族,,妒是亂家,,有惡疾不能共祭祖先,口多言會離間親屬,,盜竊則是反義,。故為人妻者若有此七項之一,夫家即可休棄之,。
按照周代的禮制,,女子若有“三不去”的理由,夫家即不能離異休棄,?!叭蝗ァ奔词牵河兴⒍鵁o所歸,不去;與更三年喪,,不去;前貧賤后富貴,,不去。其中:“有所娶而無所歸”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,,但休妻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,,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于無家可歸之地,故不能休妻,?!芭c更三年喪”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,如此已盡子媳之道,,不能休妻?!扒柏氋v后富貴”是指娶妻時貧賤,,但以后變得富裕。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,,貧賤時娶之,,富貴時休之,義不可取,,故不能休妻,。
“七出”,、“三不去”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****的典型反映。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所繼承和采用,,成為中國傳統(tǒng)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,。
(1)宋代法律在繼承關系上,有較大的靈活性,。除沿襲以往遺產(chǎn)兄弟均分制外,,允許在室女,享受部分繼承財產(chǎn)權;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,。
(2)至南宋又規(guī)定了絕戶財產(chǎn)繼承的辦法,。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。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:凡“夫亡而妻在”,,立繼從妻,,稱“立繼”;凡“夫妻俱亡”,立繼從其尊長親屬,,稱為“命繼”,。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,但只有在室女的(未嫁女),,在室女享有3/4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,,繼子享有1/4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;只有出嫁女(已婚女)的,出嫁女享有1/3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,,繼子享有1/3,,另外的1/3收為官府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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