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唐朝的兩稅法是誰提出的
唐朝的兩稅法是誰提出的
宰相楊炎建議頒行“兩稅法”
唐德宗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,,宰相楊炎建議頒行“兩稅法”,。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,,統(tǒng)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,。由于分夏,、秋兩季征收,,所以稱為“兩稅法”,兩稅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,。大歷十四年(公元779年)五月,,唐德宗即位,,宰相楊炎上奏德宗,請改“租庸調(diào)制”為“兩稅法”,,并取消各種雜稅,;到建中元年(780年)正月,正式以敕詔公布,。
置兩稅使以總之,,量出制入。戶無主,、客,,以居者為簿;人無丁,、中,,以貧富為差。商賈稅三十之一,,與居者均役,。田稅視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(shù)為定。遣黜陟使按比諸道丁產(chǎn)等級,,免鰥寡惸獨不濟者,。”我們可以從中勾勒出兩稅法的大致情形。
兩稅法的實行主要有以下幾個關(guān)鍵點:
1. 稅收分為地稅和戶稅兩大項,,地稅即原來租庸調(diào)制里面的“租”,,也即糧食;戶稅則是合“庸”,、“調(diào)”為一,,折錢征收,在征收的時候,,以資產(chǎn)為宗,,考量貧富差距然后征收。
2. 征收時間為夏,、秋兩個季節(jié),,夏稅不得晚于六月,秋稅不得晚于十一月,,簡化了征收的程序,。
這一改革的推行,意義十分重大:
首先,,兩稅法的改革成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鑒,多分夏,、秋兩季征收,;
其次,國家財政轉(zhuǎn)向量出制入,強化了國家在財政預(yù)算上的主動權(quán),,保證了財政收入的順利征收,;
再次,戶稅納錢使得百姓的賦稅交納不得不與市場發(fā)聲練習,,促進了商品貨幣經(jīng)濟的發(fā)展,;
最后,把貧富作為征收戶稅的標準,,按照百姓資產(chǎn)的多寡來確定稅收的多少,,減輕了窮苦百姓的賦稅負擔,遏制了豪強大族逃避賦稅的空間,。
當然,,伴隨著兩稅法的實行,唐前期的均田制無以為繼,,政府不再干預(yù)民間的土地買賣,,土地買賣日益盛行起來,也是兩稅法實行的影響之一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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