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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
2019年11月3日17時許,,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(fā)組織籃球比賽,。比賽時,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,。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,,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,將其撞倒在地,。李婆婆受傷后被就近送往醫(yī)院治療,,住院加門診治療,共計支付醫(yī)療費3.3萬余元,,其中張軍墊付6,000元,。經(jīng)司法鑒定,其傷情不構(gòu)成傷殘,。其后,,李婆婆找張軍索賠未果,,將張軍及學校起訴至區(qū)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軍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,,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,。
學校承擔連帶責任
一審法院認為,張軍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(fā)生碰撞,,造成李婆婆受傷,,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,應承擔40%的責任,,計1.2萬余元;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,,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,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10%的責任,,計0.47萬元,;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,,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,,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,應自擔50%的責任,。
張軍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,,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,。武漢中院審理認為,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,、對抗性體育運動,,在劇烈運動中出現(xiàn)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(xiàn)象,。張軍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,,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(guī)動作,即使與其他球員發(fā)生碰撞,,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,;更何況其位于合理場地中,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,,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,。因此,張軍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,,并不存在主觀過錯,。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涂有醒目的邊界線,場地也被刷為綠色,,明顯區(qū)別于一般通行道路,,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,,不存在過錯,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。
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,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(qū)別于一般道路,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,,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,,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,應視為“自甘冒險”行為,,所產(chǎn)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,。
2021年4月20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,,駁回李婆婆的訴訟請求,,一、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婆婆承擔,。(當事人為化名)
承辦法官認為,,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,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,,對于因行為“越界”而致自損的行為,,必須是非分明,堅持不牽涉無辜,,堅決不“和稀泥”,。本案判決忠實踐行“過錯與責任相一致”民事法律原則,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,、示范作用,,法院在對受害者“自甘冒險”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,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,,體現(xiàn)出鮮明的“司法態(tài)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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